律师解析:
针对如何明确区分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这一议题,我们特给出以下详细解答,具体表现为:
证据能力是从证据资格的形式层面予以考究;而证明力则是围绕着证据本身是否具备实际价值及其价值程度进行深入探究。
拥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证明力,例如被告人的自白尽管出自本人的自愿表述,但若为虚伪之言,便失去了证明力;相反,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亦可能存在证明力可能,例如通过刑讯逼迫方式获取到的真实证词即属于该例。
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证据必当同时兼具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在此过程中,审判机关需首先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尔后对被确认为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做出评测。
对于未获证据能力的证据,无需浪费时间去关注其是否拥有证明力。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参与的审判环节中,证据能力的相关问题由专业法官进行裁决;而证明力方面,则由陪审团遵循理性与经验准则自主作出判断。
至于大陆法系及我国所实行的参审制环境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皆由法官与陪审员联合评估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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