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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时间:2024.10.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05人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如期望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需满足如下几点基本要求: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付的标的物必须为一定金额的金钱或特定类型的有价证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皆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债权人要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由于已经届满债务期限并且金额已被确认无误,同时还需明确具体的事实及佐证材料。
尚未来临期限或者金额未能确定的债权,均不允许申请发放支付令;如果申请人未能详细描述请求事项的事实及证据,亦无法按照督促程序下发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互相对等的履行义务。
所谓互相对等的履行义务,乃是指债务双方之间的偿付款项是相互平衡的。
因此,出于公正原则考虑,若债权人欲申请支付令,那么债务人一方显然应当负有为对方偿付的责任,而债权人本身则无需承担给付对方的义务;
4.最后,支付令必须能有效送达到债务人处。
此处“能送达”意为采用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到达债务人手中,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等法定送达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身处国外的债务人,可能需通过域外送达方式实现支付令送达;或者倘若债务人虽然身处国内,但是为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原则,仍需进行公告送达支付令时,这些情况便不再适用于督促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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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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