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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电动车怎么处理

时间:2024.10.10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59人
律师解析:
若您所使用的电动车为超标的类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视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面临被处以拘留以及缴纳罚金的重罚。
需特别指出的是,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构成严重违法行径。
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明确规定,部分电动车因具有一定的动力性能,将被归类为轻型摩托车,进而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之中。
由此可见,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仅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还须确保牌照与证件齐备,同时驾驶者也必须满足至少年满18周岁且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要求。
而当您骑着电动车进行非法活动时,无疑将面临与摩托车车主相同的严厉惩罚;另外,如果您的电动车未挂牌、未持证或者未投保,那么待您上路后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惩戒。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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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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