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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退出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4.03.1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当股东希望从合资企业中撤资时,其可行的选择包括了以下几种:
1、将本人持有之股权出让给第三方;
2、对于公司的决策表达不满,从而寻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来回购股权;
3、在公司宣布解散之后,剩余股东将会自动失去其股权;
4、通过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公司可以收回部分已发行在外的股权;最后,如果面临欠债公司已经宣告解散的情况,股东亦可有权向该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追索,这其中股权的相关信息可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查阅。
若被追索之股东出具了股权比例证明,那么依据出资比例,进行追索也是合法的行为,没有必要去刻意针对某一位股东,毕竟欠款应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
清算团队在清点完毕公司的全部资产、编制好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明细表后,应当编制一份详细的清算计划,并提交至股东会议乃至股东大会或当地司法机构予以审批确认。
若在分配公司资产以前,发现尚存在尚未依照法律法规清偿的债务,则在此之前,公司资产均不得用于其他股东的分配。
公司清算完成之时,清算团队不应再有与其工作无关的营业活动,除非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一旦公司清算程序走完,清算团队必须编制清算报告,提交至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或当地司法机构进行最终确认,并向公司注册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的登记手续,至此才意味着公司正式地退出商业舞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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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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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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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境。对于实际出资方,名义股东未经授权处置股权属无权行为。但在公司管理与外部关系中,名义股东有处置权。购买者需按法定程序、合理价格收购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合法取得股权。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通常属无权行为,原所有者可收回。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方且完成变更登记,则取得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