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家庭共有的资产
类别,在
债务人无法履行判决之时,
执行法院是有权力对该房产采取相应的
执行措施。
换句话说,执行法院有权对家庭
共有财产中的房产进行一些必要的处理和处置。
当然,也需要证实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那部分房产并不是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
转移财产;如此,才能将其纳入到执行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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