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
证据具备三大要素——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判断某份文件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的标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何种形式的材料,只要其内容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支持案件事实,那么它就具有成为证据的资格。在此基础上,也认识到,证据并非仅限于某个特定
类别,而是包含了多种形式,具体如下:(1)而
物证便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2)
书证则是指以文字、符号或者图标等记录方式反映出来的信息;(3)
证人证言是指由目击者、知情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关于案件情况的描述;(4)
被害人陈述则是被害人事发时的语言、行为或者感觉等方面的表达;(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被告人对自己所
犯罪行的承认以及有罪或无罪辩护;(6)鉴定意见是指鉴定机构对于某项事物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的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通过实地调查、观察或者试验后得出的详细记叙;(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则是以视频形式存在或以计算机数字储存的音频、图片、文件等信息。
最后,仅仅满足上述要求还不足以被视为充分证据。在此基础上,证明材料还必须经过仔细审查和核实,才能正式作为法庭审判时确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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