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已到,法律后果主要有:
营业执照到期,
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营业执照到期后,合伙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
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
清算人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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