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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有什么

时间:2024.09.22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802人
律师解析: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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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萍律师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王莉萍律师 中共党员, 高级合伙人 ,税盟盟员,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入行10年,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宁波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先进个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鄞州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专业税务律师,擅长合同、公司等民商案件,服务多家企业。专注税务合规、优化及争议解决, 擅长办理疑难民商事案件并取得较好代理结果。 服务理念:秉持“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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