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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如何构成的

时间:2024.02.2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着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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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量:536 2022-06-07
朱思颖律师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

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法律功底扎实,熟悉合同、公司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自团队成立以来,为国企、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服装制造、电商直播、智能制造、商业租赁等行业。 团队曾为因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合伙”投资而深陷泥沼的投资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成功获得解除合同并获得退回投资款的胜诉判决。 在涉互联网维权领域团队也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公司、互联网红人处理平台投诉、平台名誉权侵权、平台封号等法律服务。 团队针对众多中小微企业研发了债务催讨法律服务产品,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催讨货款、欠款。 团队成员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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