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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假释适用条件

时间:2025.04.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假释的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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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近两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比较专长。联系业务前请务必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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