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形成
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
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
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
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
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
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
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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