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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是恶意逃避债务吗

时间:2024.12.2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变更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变更法人不算是恶意逃避债务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变更法人,也不会影响独立法人来承担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接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债务不是发生在自己的任期内,而是发生在前任的任期以内作为理由,来推卸公司的债务。如果前任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行为,可以提请董事会、股东会,乃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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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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