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程序有什么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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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提出
仲裁申请
这是
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在我国,
当事人一方
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
证据。
二、组织仲裁庭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1、不
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
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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