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该查明被告人的哪些情况
律师解析:
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
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
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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