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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时间:2024.10.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1.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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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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