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股东或者有关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成为共同原告;被告是公司。可以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但是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将其他股东列为被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
起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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