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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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酒后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取决于它是否属于机动车。 如果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就涉嫌危险驾驶罪,因为法规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 如果属于非机动车,那么就不直接涉及犯罪,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刑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电瓶车的分类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参数等因素进行评估。

酒驾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是电动车符合机动车标准(比如时速、质量、功率超标),那酒后驾驶就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车辆的关键指标有没有超过法规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当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时,就被视为“醉驾”,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将作为加重量刑的考量因素。酒精含量的高低能够反映出驾驶者的主观恶意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电动自行车酒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标准,那么醉酒驾驶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机动车酒驾等情况会被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受到交通法规的处罚。关键在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需要根据重量、速度、功率等指标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道路上的机动车驾驶行为中存在追逐竞驶、酒后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等违法行为,且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若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此类规定,如醉酒驾驶,将面临刑事追责,可能被判处拘役并罚款。若同时触犯其他罪行,将按更严厉的法律定罪。因此,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导致其成为罪犯并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