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
(一)对判处独立适用
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
民法院应当自该
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对该犯的
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
徒刑的外国人,其
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
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
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
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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