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曲延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擅长处理刑事相关案件、专注刑事辩护、只做刑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辩护、控告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代理过相关案件。 一、成功代理的苗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十四年保命成功; 二、代理贩卖毒品罪案林某某辩护人(14.5万克),个人涉及6万多克冰毒、7万多克麻黄碱,最终判死缓保命成功; 三、李某某入室盗窃罪(有前科)成功辩护判二年一个月缓三年; 四、河北省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案判八年; 五、高某某盗窃案件单处罚金一千元; 六、谭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八年(21克多); 七、孙某某寻衅滋事案,拘役三个月缓四个月(三次); 八、蹇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没有赔偿的前提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九、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额900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十、陈某某挪用资金300万元最终被处以判二缓三的结果; 十一、“纯文盲”办假驾校骗上百万诈骗案被告王某在未赔偿未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最终只被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十二、安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一级在不认罪及不赔偿的前提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三、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 十四、邱某某交通肇事案一死一重伤,二年十个月; 十五、李某某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判一缓一; 十六、杨某某盗窃案多次入室(认定七次)有前科,最终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十七、泮某某贩卖冰毒1015.1克案判处无期徒刑; 十八、朱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判六个月缓一年; 十九、曹某某受贿一案(66万元),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二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二十、王某诈骗案,当庭宣判拘役四个月、 二十一、赵某盗窃44822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十二、于某某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予以释放; 二十三、韩某某非法经营案(假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二年; 二十四、张某抢劫案三年半(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低处罚);二十五、李某某盗窃案(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三万元); 二十六、代理应某某职务侵占案,法院开庭一年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撤诉。 二十七、刘某某(罪名由抢劫改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608000元)判有期徒刑四年半; 二十八、应某某挪用资金案开完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提出撤诉; 二十九、耿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十二年; 三十、张某介绍卖淫一案,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最低标准); 三十一、代理张某故意杀人罪一审死缓保命成功; 三十二、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二缓二(淫秽视频一百五十三部); 三十三、代理刘某故意伤害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十四、代理恶势力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成功去掉恶势力认定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名,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 三十五、代理郭某某敲诈勒索罪(认定为恶势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三十六、成功代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最终被单处罚金1000元免予牢狱之灾 三十七、代理谌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年八个月。 三十八、高某某强奸案拒不认罪判五年; 三十九、代理曲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1400多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四十、代理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十一、代理郑某某仿造公司企业印章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二、代理刘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刑事立案监督、提起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最终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四十三、代理上海市徐汇区30年前(1991年7月26日)入室抢劫案冯某某辩护人,一死一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万元。 四十四、代理刘某电信诈骗案,数额42万,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四十五、代理马某某强奸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六、代理段某某电信诈骗案,介入后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后以达不到法定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 四十七、代理张某诈骗、掩隐犯罪,最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十八、代理裴某合同诈骗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九、代理张某某强奸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代理韩某某袭警案,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十一、代理崔某某故意伤害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二、代理房某某盗窃案,有期徒刑八个月(30多起)。 五十三、代理何某某强制猥亵案,有期造型三年。 五十四、代理冯某某抢劫案(数额12万多),有期徒刑7年。 五十五、代理方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六、代理曾某某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正在处理中。 以上案例是亲自办理案件,都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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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罪的刑事审判过程中,首要分子狭义上是聚众斗殴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指挥者;而主犯则泛指在整个罪行实施环节中起着主导或支配性作用的犯罪参与者。在认定过程中,我们应依据他们在犯罪案件中的角色定位、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其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值得注意的是,首要分子与主犯并非完全重合,若存在多个犯罪参与者在犯罪活动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多个主犯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针对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判刑时,若犯罪分子满足缓刑的法定条件,例如其罪责相对轻微、具备一定悔过之意、已排除再次犯罪之虞、且宣告缓刑不会给其生活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那么法院便可依法宣告为被告人缓刑。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代表着所有此类刑事案件均会适用缓刑制度,实际处理结果需依据每起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体状况来综合判断。

对于涉案人员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于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个体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其中,主动投案自首可作为减轻刑责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通常情况下,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自首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认罪悔过,那么他们有望获得缓刑或者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倘若犯罪情节严重,即便当事人选择自首,仍有可能面临实际执行的刑期。

若涉嫌犯下集体斗殴罪行,倘若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内,则存在适用缓刑的较大可能性。然而,同时需考虑到犯罪者是否具有深刻的悔过之意,能否保证不再重蹈覆辙,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是否无重大不利影响等诸多因素。倘若这些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罪犯被判处缓刑的几率便相当大。

聚众斗殴行为在我国属于犯罪之列,如果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犯下的罪行,这便称之为自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犯罪者在事发后能够自行主动投案,诚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过,这就符合了自首的要求。对于这些进行自我揭露的犯罪者,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或减轻惩罚。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者,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