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但也有例外。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时效为四年;人寿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五年;抚养费等费用的请求权没有时效限制。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如果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再保护,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

在民事诉讼中,时效期限有很多种。通常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三年,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抚养费等请求支付的案件就不适用时效规则。民法典规定,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三年,有特殊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以及责任人起算,如果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支持,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此外,特定情况的时效还可以中断或中止。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诉讼期限,一般是三年。这三年是从受害者实际或应当察觉到自身权益受损,并且明晰了加害方责任之日开始算的。但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那就按照特别规定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为故意伤害导致受损,被害人在三年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个时效是从自己知道损害以及责任人的时候开始计算的,所以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特殊规定,那么这些规定会优先适用。如果权益受损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会再保护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来延长时效。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与案件类型有关,基本是三年。但也有特别法律规定,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起算,最长不超过20年。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特殊情况时效可中止或中断,当事人要及时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