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事故责任方。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在
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作出前,
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部门向
机动车方垫付足够的医药费。
2、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
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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