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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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实际上是一个概括性的术语,用来描述与公共安全相关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量刑标准也因具体情况而异。例如,“放火罪”实际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放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罪,量刑标准既广泛又严格。一般来说,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如果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导致人员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刑期会增加到十年以上、终身监禁甚至死刑。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裁决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实施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等多个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单指某个罪名,它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涉及的犯罪活动比较多。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这些罪名的立案和起诉标准也不一样。比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放火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都应当被视为符合立案条件并进行追究。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很多情况下罪犯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大概念,下面分了好多小罪名。要是有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比如纵火、爆炸、扔危险物质,对公共安全损害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严重,那裁判机构就可能根据《刑法》规定,给罪犯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犯罪类别,性质特别严重。其具体罪名有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这些犯罪的显著特征是,其行为影响范围大,可能对无辜平民的生命健康、重要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例如,放火罪就是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