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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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事项上,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鉴于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尚未对人员及财产等方面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在法律层面并无必要提出民事赔偿请求。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实际导致了国家财产或其他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则受害者有权向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领域及其范畴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与相应的刑事案件合并进行审理,但仅限于防患于未然,以避免因刑事案件的审判周期过长而导致不必要的延迟。故此,仅当有必要防范刑事案件审理的过度延误时,方可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强奸罪能否附带提起民事诉讼1.强奸罪行乃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之事项,且该法律亦对此类犯罪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伴随民事诉讼部分,只需在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刑事案件中便可主张此类诉讼。对于因被告方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受害者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提起并追索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原则上,死者或失去行为能力的受害人不仅其法定代理人,而且其近亲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危险驾驶罪往往被划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由于其一般不会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此不存在民事赔偿方面的争议。然而,如果在危险驾驶行为中,由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抑或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害,那么受害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被告人的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律规定在伴随着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指控者通常是涉及刑事犯罪活动的被告,此外也包括年龄尚小的被告的合法代理人和那些对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负有进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商业企业等。倘若无法实施民事行为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施民事行为的个人或者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个人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其监护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