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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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在量刑标准上,需要根据多种复杂因素进行调整。要是情况比较轻微,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交罚金。比如说,行为人偶然参与了网络赌博,涉及的金额也不大,那一般会被视为情节较轻的罪犯。

参与网络赌博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具体要看情节和金额。一般来说,要是有牟利意图,组织大赌局或把赌博当职业,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还要交罚金。

网络赌博定罪量刑,看情节严重程度。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专门组织、召集人去赌博,那就是赌博罪。按照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大规模赌博,或者以此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交罚金;要是开设赌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更多。判断是不是犯罪,量刑多重,会综合考虑赌资、人数、非法收益这些因素。

网络赌博或开设赌场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网络赌博是赌博罪,而开设赌场是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主要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规则、工具和资金等,并组织赌博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其影响广泛而深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网络赌博案件的量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情节的轻重、涉案金额的大小、参与程度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况。如果情节较轻,比如是首犯且金额较小,或者有自首情节,即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了其他罪行并且经查证属实,这些情况都可能会得到较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