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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人死亡属于什么事故?

时间:2025.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35人死亡属于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上死亡、一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就是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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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园律师

湖南五湖(岳阳)律师事务所

邓园律师,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岳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9年被岳阳市司法局、岳阳市律师协会被授予“岳阳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邓园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邓园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宗旨,其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赢得广大客户的一致赞许和信赖。 联系电话:18627521172(微信同号),地址:岳阳楼区凯鑫金融中心十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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