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强制措施精选解答 > 法院通常有批捕权的权利吗?

法院通常有批捕权的权利吗?

时间:2025.05.0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法院有批捕的权利,但是应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杨少彬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杨少彬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聊城市优秀律师、检律经济犯罪优秀辩手、众成清泰律师专业精英、优秀合伙人, 市律师协会维权维权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山东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律师,莘县县委、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银行、临清市X金融公司等法律顾问。 全国、省、市影响代表案件: “辱母杀人案”于欢一审第一辩护人,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8年2月1日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审判范例; ”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荣获山东省优秀案例二等奖,无罪。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白某辩护人(无罪); 邹某等15人涉黑案 慕某辩护人(辩护 排除慕某参黑罪名); 山东高唐“杨屯命案”刘某辩护人(缓刑); 对张某故意伤害罪名建议并变更为故意杀人罪案任某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 山东省公安厅督办的“2004-7-9故意杀人案(被漂白的身份)”黄某辩护人; 涉嫌强奸案李某辩护人(不批准逮捕); 涉组织领导传销案云南牛某辩护人(不予批捕); 涉嫌诈骗罪一案江苏周某辩护人 (撤销案件); 涉嫌盗窃(欠条)罪嫌疑人辩护人(撤销案件)等各罪名刑事案件。 撤销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案件; “快手”打赏金返还纠纷案; 时风集团xx轮胎公司对河北煤炭集团千万债权执行案; 正泰集团三星公司解散清算案。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