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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能判决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

时间:2026.01.03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1.婚前患医学上不宜结婚疾病且婚后未愈的,因医学进步,很多疾病不再禁止结婚,认定标准也难统一,所以不再判婚姻无效
2.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若申请时已达标准,婚姻瑕疵消除,不认定无效。
3.重婚虽构成犯罪,但司法中多追究刑责,非判婚姻无效。
审理涉财产的重婚无效婚姻案,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登记结婚后,小许以小朱在与小胡结婚前已和自己登记结婚,构成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朱与小胡的婚姻无效。同时,小朱婚前患有医学上曾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也未治愈。并且小胡在与小朱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申请婚姻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婚前患有的疾病,如今医学发展,许多疾病不再是绝对禁止结婚的理由,且以此申请婚姻无效存在认定标准难统一问题,所以不能以此判决婚姻无效。
2、小胡在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婚姻瑕疵已消除,不应再认定其与小朱的婚姻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效。
3、重婚虽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更多是追究刑事责任等,而非单纯判决婚姻无效。且法院审理此案涉及财产处理时,应准许小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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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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