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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偶然所得吗

时间:2025.12.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1.为他人提供担保并非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像得奖、中奖这类随机且不可预期的收入。
2.提供担保是民事法律行为担保人按约定,在债务人不履约时担责,多源于民事或商业安排,并非偶然获利。
3.若提供担保获报酬,属个人收入,但不算偶然所得,通常按劳务报酬等类别做税务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胡的债务债权人小丽提供担保。事后,小朱因提供担保获得了小胡给予的一笔报酬。小朱认为这笔报酬属于偶然所得,而小丽则觉得不应属于偶然所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期性。小朱提供担保是基于与小胡、小丽的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偶然发生的获利情形,所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本身不属于偶然所得。
2、小朱因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该报酬属于个人收入,但也不属于偶然所得,一般应按劳务报酬等其他收入类别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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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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