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为主体:
达到法定年龄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2.客观表现:
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像住宅、汽车等,无论容留次数和时间,实施该行为就可能构成
犯罪。
3.主观心态:
必须是故意,明知对方吸毒还提供场所,过失不算。
4.容留对象:
是
吸毒人员,容留
非吸毒者不构成犯罪。
5.特殊情况:
情节轻微危害小,不认定犯罪。
一次容留多人、多次容留等通常会
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小朱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小胡、小丽等人吸毒。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对小朱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吸毒的小朱、小胡和小丽。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出于朋友情谊让他们在自己家聚会,不知道他们吸毒,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从行为主体看,小朱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要求。
2、客观上,小朱为小胡、小丽等人提供了自己的住宅作为吸毒场所,且多次容留,符合该罪客观行为表现。
3、主观方面,小朱虽称不知他人吸毒,但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吸毒,很难认定为过失,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4、容留对象小胡、小丽为吸毒人员,符合该罪的容留对象要求。且小朱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达到立案
追诉标准,应认定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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