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
债务期限是
债务人还钱的时间范围,
保证合同期限是保
证人担责的期间,二者无需一致。
2.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
保证期间,若约定的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算没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起6个月。
3.保证合同期限能自主约定,
当事人可按实际情况在合同里明确合理的保证期间。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约定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小胡作为保证人,与小李签订了
保证合同。小朱认为保证合同期限应和主债务期限一致,而小李和小胡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早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的保证期间。小朱因此与小李、小胡就保证合同期限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主债务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范围,保证合同期限是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二者无需一致。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本案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本案应按照此规定确定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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