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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指定管辖是依据什么

时间:2025.12.2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1.执行案件指定管辖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可依案件情况,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执行案件。
2.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有:
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
法院间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无果,由共同上级指定;
上级为避免地方保护、平衡工作负担等情况指定。
3.指定管辖可保障执行顺利,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原本有管辖权的A法院因遭遇洪水灾害,办公场所被淹,无法正常开展执行工作。与此同时,小胡与小丽的债务纠纷执行案件,B法院和C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在此情况下,上级法院介入处理相关执行案件管辖问题。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与小李的执行案件,A法院因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履职,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该执行案件指定给本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2、对于小胡与小丽的执行案件,B法院和C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按照规定应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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