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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有什么方法

时间:2025.12.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条件:
单位和个人实施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
犯罪需是故意的,且一般是为了非法赚钱。
3.侵犯客体:
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表现:
未经批准就经营证券业务,像擅自开展经纪、承销等业务;
非法进行投资咨询并收费;
非法从事资产管理等。
且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以经营额、获利额等衡量。
符合这些条件,可能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以荐股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小李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普通违规。但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小朱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违法所得也达到了一定标准。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个人实施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故意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并以荐股收费,具有非法营利目的。
3、客体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小朱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并收费,且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情节严重。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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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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