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围绕
放贷的经常性和营利性取证。
收集
借款合同、
借条等书面凭证,明确借贷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
2.准备资金流水记录,像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的转账记录,确认资金流向与频率。
3.获取放贷对象信息,若面向不特定多人放贷,可作为认定依据。
4.保留利息收取凭证,如收条、转账备注,证明通过放贷获利。
5.整理涉及放贷业务沟通的短信、微信、邮件等通信记录作辅助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多次向外放贷,小李怀疑其为
职业放贷人。小李收集到小朱与多位
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借贷金额、利息约定和还款方式。还获取了小朱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其资金频繁流向不同账户。同时,小李掌握了小朱部分利息收取的转账备注以及与借款人关于放贷业务沟通的微信记录。小朱则认为这些
证据不足以认定自己是职业放贷人。
案情分析:1、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能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及关键信息,小朱与多位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此特征,可作为认定职业放贷的依据之一。
2、资金流水记录显示小朱资金频繁流向不同账户,能证明资金往来情况和放贷资金流向、频率,可辅助认定其放贷行为的经常性。
3、小朱向不特定多人放贷,放贷对象信息可作为认定职业放贷的重要依据。
4、利息收取的转账备注可证明其通过放贷获取利息收益,符合职业放贷的营利性特征。
5、微信通信记录中有关于放贷业务的沟通,可作为辅助证据,进一步支持对小朱职业放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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