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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情况下个人担保连带责任是哪些

时间:2025.12.2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1.公司破产时个人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债权人能直接要求个人清偿公司全部债务,个人和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清偿地位相同。
2.个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破产公司追偿,但因公司破产,追偿要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可同时向个人和破产公司主张权利,个人不能因公司破产拒绝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此前小朱为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小丽直接要求小朱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小朱认为应先让公司偿还,自己仅承担补充责任。小丽则坚持按担保约定要求小朱立即承担责任。小朱在承担责任后,向破产公司追偿,但发现公司剩余财产有限。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时,在担保范围内与公司处于同等清偿地位,债权人无需先向公司追偿,可直接要求个人承担责任。所以小丽要求小朱清偿全部债务合理,小朱不能以应先由公司偿还为由拒绝。
2、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破产公司追偿,但需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由于公司剩余财产有限,小朱追偿可能面临困难,损失可能无法完全弥补。且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可同时向个人和破产公司主张权利,小朱不能以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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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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