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单方面
解除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类情况。
法定解除适用于几种情形:
因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原定目的;
履行期限未到但一方明确表示或用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一方拖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一方违约或拖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等。
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达成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权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效力。
若法律或行政
法规要求解除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需按规定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应在设备交付后三十日内支付全款,且双方明确若小李
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小朱有权解除合同。设备交付后,小李逾期二十二日仍未付款,小朱向小李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小李收到后提出异议,称小朱未履行催告义务,解除行为无效,双方就合同是否已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即小李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时小朱享有解除权,现该条件已成就,小朱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2、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小朱已发送书面通知,符合解除权行使的形式要求;
3、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
4、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权利无需经过催告程序,小李主张未催告导致解除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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