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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是否善意取得财物的认定

时间:2026.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97人
律师解析:
1.盗赃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要符合四个条件:
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
受让人受让时不知情;
以合理价格转让;
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
2.盗赃物是犯罪所得,原所有权人自知道受让人起两年内可请求返还原物。
3.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时要支付对方费用,之后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的手机被盗,小偷将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取得手机。后来小朱发现小李持有自己被盗的手机,要求小李返还,小李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不应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善意取得需满足无处分权人转让、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转让、完成登记或交付等条件。但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小朱作为原所有权人,有权自知道受让人小李之日起二年内向小李请求返还原物。
2、若小李是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手机,小朱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小李所付费用,之后小朱有权向小偷(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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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已执业4年,执业地区为北京,认证执业律所是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擅长金融保险、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61404675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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