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属“
数额较大”,应追诉。
2.商品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也会被追诉。
3.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不过已售金额与未售的货值金额总计超十五万元,同样达到
追诉标准。
销售金额是指卖假冒商品后拿到和该拿到的全部
违法收入,货值金额按标价或已查清的实际均价算,无标价或查不清就按市场中间价算。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店铺,销售各类商品。执
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小朱店内部分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调查,小朱已销售这些假冒商品获得违法收入3万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货值经计算为13万元,双方对于小朱是否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未达到追诉标准,执法人员则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小朱已销售金额3万元,未销售货值13万元,合计16万元,达到了追诉标准。
2、这里的销售金额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按照规定方式计算,小朱的情况符合法律对于该罪追诉标准的界定,因此小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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