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从合同角度,
贷款人签了贷款合同,就得按约定还钱付利息。
若违约,
出借人能要求其还款并支付
逾期利息。
2.实际资金使用人若
没签合同,一般不用直接还钱给出借人。
但要是贷款人转借,二者有新
借贷关系,贷款人可让其还钱给自己。
3.若实际使用人加入
债务,愿意和贷款人一起还钱,出借人可要求二者共同担责。
有
欺诈等
违法行为,二者都要担责,比如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获得一笔款项,之后小朱将该款项转
借给小胡使用。借款到期后,金融机构要求小朱还款,小朱称钱是小胡在用,应由小胡偿还。小胡则认为自己并非贷款
合同当事人,没有直接向金融机构还款的义务。金融机构遂将小朱和小胡一同
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合同相对性,贷款合同是小朱与金融机构签订,小朱有按约还本付息的义务,若未履行需承担
违约责任,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小朱还款并主张逾期利息等。
2、小胡作为实际资金使用人,若未构成
债务加入,通常对金融机构无直接还款责任。但小朱与小胡之间形成了另一个借贷关系,小朱可要求小胡向自己还款。若小胡构成债务加入,明确表示愿意和小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金融机构可要求其与小朱共同担责。若存在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二者可能都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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