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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约定不当得利管辖

时间:2025.08.2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139人
律师解析:
1.不当得利纠纷通常能约定管辖
按照相关法律,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若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且符合规定,约定有效,纠纷发生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若未约定或约定不符法律要求,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转账时操作失误,多转了5万元。小胡收到款项后未归还,小朱要求小胡返还该款项,双方为此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小朱称此前双方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小朱住所地法院管辖;小胡则认为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应当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不当得利属于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若小朱和小胡的书面约定符合上述规定,那么该约定有效,发生纠纷时应按约定由小朱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未约定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则由被告小胡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小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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