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考验期计算因原
判刑罚而异。
拘役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少两个月;
有期徒刑的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少一年。
2.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即
判决生效日。
一审宣判后无上诉、
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生效,从期满日起算;
有上诉或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从二审判决确定日起算。
3.判决确定前先行
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
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
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然而小朱认为自己在判决确定前已被羁押了一个月,这一个月应折抵缓刑考验期。但
司法机关认为不应折抵,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小朱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其缓刑考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小朱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应从期满之日起算。且在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所以司法机关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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