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医疗事故罪主体为合法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者。
2.主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
非法行医罪是故意,即明知无资格还行医。
3.客观行为:
医疗事故罪是合法医疗中违规操作;
非法行医罪是无资格开展诊疗。
4.结果要件:
医疗事故罪要造成就诊人伤亡;
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就构成,伤亡是加重情节。
区分两罪看主体、主观、行为及结果。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合法医院的护士,在一次护理操作中,因疏忽未严格按照护理常规核对药品,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而小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自行开设诊所为他人看病。一日,一名患者在其诊所治疗后病情恶化。患者
家属认为小朱和小胡都应承担严重责任,但对于两人行为性质存在争议,不知该如何定性。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合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罪主体要件;小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符合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朱是因疏忽导致事故,属于过失,符合医疗事故罪主观特征;小胡明知无执业资格仍行医,是故意,符合非法行医罪主观特征。
3、客观行为上,小朱是在合法医疗过程中违反护理常规,符合医疗事故罪客观行为;小胡无执业资格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符合非法行医罪客观行为。
4、结果要件上,小朱的行为造成患者病情加重,属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符合医疗事故罪结果要件;小胡处患者病情恶化,其只要情节严重就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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