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东变更后,
公司债务一般仍由公司承担。
公司是独立
法人,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责任。
2.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就转让
股权,
受让人知情的,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担
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要求二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需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A公司原股东。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将
股权转让给小胡,小胡知晓该情况。后来A公司
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小胡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股权已转让不应再担责,小胡则称应由公司独自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独立责任。
2、本案中,原股东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受让人小胡知道该情况,公司可请求小朱履行出资义务,小胡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要求小朱和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存在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等情况,股东还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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