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
债务人不还钱或出现约定情况,
连带责任担保人有责任。
债权人能找债务人,也能直接找
担保人在
担保范围内担责。
2.担保人担责后,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获得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3.若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按约定担责;
没约定或约定不清,通常对全部
债务担责,含主债权、利息等。
债权人可协商或
诉讼让担保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20万元,小胡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
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债务。小丽多次向小朱
催款无果,便直接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认为应先让小朱还钱,自己不应直接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中,当债务人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小丽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小朱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小胡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丽要求小胡直接担责于法有据。
2、小胡
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小朱追偿,享有小丽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丽的利益。
3、由于借条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小胡通常应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2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小丽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要求小胡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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