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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起诉两人,能不能撤销其中一人诉讼

时间:2026.10.29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诉讼过程中,一般能撤销对其中一名被告的诉讼,也就是部分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在法院宣判前可申请撤诉,能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要是同时起诉两人,原告觉得对其中一人的诉求无需通过诉讼解决了,像双方私下和解,或者原告发现证据不足,无法对该被告主张权利,这时就可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这名被告的起诉。
法院会审查撤诉申请。若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裁定准许。但要是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法律责任等情况,法院可能不准许撤诉。
原告若要撤回对一名被告的诉讼,得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写明撤诉理由和对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就只针对未被撤诉的被告继续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合同纠纷将小李和小胡一同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小朱与小李私下达成和解,认为无需再通过诉讼解决与小李的纠纷。于是小朱决定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小李的起诉,但小胡认为小朱与小李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小朱有权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小李的起诉属于部分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撤诉的情形。
2、法院会对小朱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若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裁定准许撤诉。若如小胡所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法院可能会不准许撤诉。小朱需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说明撤诉理由和对象,若法院准许撤诉,诉讼程序将仅针对未被撤诉的小胡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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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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