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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去申请公司进行解散

时间:2026.10.26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公司解散申请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申请方式因情形而异。
先说自愿解散。要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了,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又或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得经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要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后,公司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再说强制解散,主要有司法解散和行政强制解散两种情况。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此时公司要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申请得严格按法定程序来,这样才能保障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股东在申请时要清楚自身权利和义务,按规定和要求操作。若有不确定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小朱和小李认为应解散公司,他们二人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而小胡不同意。小朱和小李坚持按程序在十五日内成立了清算组开始清算,小胡对此不满,认为不应这么快清算。另外,小许持有一家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五,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小许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却以还有解决办法为由反对。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小李、小胡的公司,根据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决定解散。小朱和小李已达此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合法。小胡虽不同意,但不影响公司按法定程序解散清算。
2、小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小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以还有解决办法为由反对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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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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