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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盗窃罪是否达到既遂标准

时间:2026.10.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56人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判定盗窃罪是否达到既遂标准有多种观点,常见的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里较为通行的是失控加控制说。
失控说强调,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为盗窃既遂。控制说则觉得,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才算既遂。失控加控制说综合了两者,要求财物既脱离被害人控制,行为人又实际控制该财物,才认定为盗窃既遂。
举例子来说,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包,当行为人把钱包从被害人衣兜掏出,此时被害人失去对钱包的控制,且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这就构成既遂。再如入户盗窃,行为人把屋内财物搬出房屋,让财物脱离屋主控制范围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也达到了既遂标准。
不过,如果行为人虽已着手盗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或者自己未能实际控制财物,这种情况就属于未遂。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趁小胡购物时,伸手去掏小胡衣兜内的钱包。小朱成功将钱包掏出,小胡未察觉。但这时商场保安发现小朱的举动,迅速上前抓住小朱,钱包从小朱手中掉落。小胡与小朱就盗窃是否既遂产生争议,小胡认为钱包已被掏出自己失去控制应算既遂,小朱认为自己没实际控制住钱包应为未遂。

案情分析:

1、判定盗窃罪是否既遂,我国司法实务中通行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即财物已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且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该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2、本案中,虽然小朱将钱包从被害人小胡衣兜掏出,小胡已失去对钱包的控制,但小朱还未完全实际控制钱包就被保安抓住,钱包掉落,未达到失控加控制说的既遂标准,因此小朱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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