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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成立后担保人是否还需担责

时间:2026.10.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诈骗案成立后,担保人是否担责要分不同情况。
要是主合同因诈骗而无效,通常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无效。要是担保人没有过错,那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要是担保人有过错,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没法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就没了法律效力基础。
如果担保人参与诈骗,或者明明知道有诈骗事实还提供担保,那就要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所以要和诈骗者一起对债权人的损失负责。
要是担保人不知道有诈骗的事,担保合同是他真实想法的体现,而且主合同不是因为诈骗而整个无效,只是部分条款有毛病,这时担保人可能还是要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就像在金融诈骗案件里,诈骗行为只涉及部分交易环节,担保合同效力没受实质性影响,担保人就得履行担保义务。
总之,诈骗案中判断担保人是否担责比较复杂,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才能正确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并找来小胡作担保。后小许因诈骗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小朱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认为主合同无效,自己不应担责。而小朱认为小胡在担保时应尽审查义务,需担责。此外,若小胡参与诈骗或明知诈骗仍担保,责任认定也存在争议;若小许诈骗仅涉及部分交易环节,小胡是否按约定担责也有分歧。

案情分析:

1、若主合同因诈骗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若小胡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小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担保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
2、若小胡参与诈骗或明知诈骗仍提供担保,应与小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小朱权益。
3、若小胡对诈骗不知情,担保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主合同并非因诈骗整体无效,仅是部分条款有瑕疵,小胡可能仍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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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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