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就是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请求法院撤销
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的
诉讼。下面说说它的认定标准。
主体上,原告是债权人。只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就算是未到期债权,要是债务人有明显不当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债权人也能
起诉。被告方面,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那被告就是债务人;若为双方行为,债务人与相对人就是共同被告。
客观条件包括,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而且该行为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债务人处分财产后,责任财产减少,没办法清偿对债权人的
债务。判断是不是“明显不合理”,要参考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看法。
主观条件是,若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只要满足客观条件,债权人就能行使
撤销权;要是有偿行为,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上得有恶意,即债务人明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还故意这么做,相对人也知道这种情况。
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得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
案情回顾: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欠小朱一笔债务。小胡为逃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的
房产转让给小许。小朱发现后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将小胡和小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小胡与小许的房产转让行为。
案情分析:1、从主体方面看,小朱作为债权人,小胡的低价转让房产行为可能损害其债权,小朱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小胡与小许的转让是双方行为,所以以小胡与小许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2、客观上,小胡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可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对小朱的债权造成损害。
3、主观上,此为有偿行为,若能证明小胡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小朱债权而故意为之,且小许知道该情形,小朱可行使撤销权。小朱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