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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录像这种行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10.1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争吵录像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按照《民法典》,自然人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用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没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是在争吵时单纯录像,没公开使用,只是自己留存,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对对方造成不良影响,通常不算侵犯肖像权。但要是把争吵录像公开传播、用于商业营利,或者虽没营利,却对录像内容进行剪辑、拼凑,损害到他人肖像权,让其名誉、形象受负面影响,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要是争吵发生在公共场所,因争执产生的场景和画面有一定公开性,满足特定条件时,录像使用可能合法,但也得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遇到疑似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双方可以先协商。要是协商不成,被侵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在商场发生激烈争吵,小朱用手机对争吵过程进行了录像。事后,小胡发现小朱将该录像发布到了网络上,小胡认为小朱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小朱删除录像并赔礼道歉,小朱则认为在公共场所争吵录像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朱虽在公共场所录像,但将录像公开传播,若该行为导致小胡名誉、形象等受到负面影响,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2、若小朱公开录像用于商业营利目的,或者对录像内容进行剪辑、拼凑等,使小胡肖像权受损,也会构成侵权。双方可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小胡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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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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