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全权委托时,受委托人能否代为
诉讼要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若要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要是委托书中只写“全权委托”,却没有明确特别授权内容,这就不属于特别授权。这种情况下,受委托人不能代为实施上述重大诉讼行为,但能进行一般的程序性诉讼行为,像提交
证据、参加庭审等。
而如果在委托书中明确进行了特别授权,注明受委托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内容,受委托人就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这些重大诉讼行为。
总结来说,“全权委托”没明确特别授权,受委托人只能进行一般诉讼行为;明确特别授权的,受委托人可按授权代为实施重大诉讼行为。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若希望受委托人实施重大诉讼行为,一定要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授权内容,避免
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因一起
民事纠纷委托小胡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在委托书中写了“全权委托”。在诉讼过程中,小胡欲代为承认对方的
诉讼请求,小朱却认为小胡无此权限,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觉得仅“全权委托”不意味着小胡能进行重大诉讼行为,而小胡则认为自己有此权利。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小朱仅写“全权委托”而无明确特别授权内容,不属于特别授权,小胡不能代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2、不过,小胡可以进行一般的程序性诉讼行为,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若小朱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授权小胡有权进行重大诉讼行为,那么小胡就可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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